本网站由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素材火网”或“本网站”)负责运营。本注册协议双方为素材火网与素材火网注册用户(下称“用户”或“你”),本注册协议具有合同效力。请你在注册成为本网站用户前务必仔细阅读以下条款。若你一旦注册,则表示你同意接受本网站的服务,并同意受以下条款的约束。若你不同意接受以下条款,请立即离开本网站。

本注册协议内容包括以下条款及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各类规则。所有规则为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是由你与本网站共同签订的,适用于你在本网站的全部活动。在你注册成为用户时,你已经阅读、理解并接受本协议的全部条款及各类规则,并承诺遵守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政府规定,如有违反而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你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所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网站有权根据需要不时地制定、修改本协议或各类规则,如本条款及规则有任何变更,一切变更以本网站最新公布条例为准。素材火网将随时刊载并公告本协议及规则的变更情况,经修订的协议、规则一经公布,立即自动生效。你应不时地注意本协议及附属规则地变更,若你不同意相关变更,本网站有权不经任何告知终止、中止本协议或者限制你进入本网站的全部或者部分板块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该终止、中止或限制行为并不能豁免你在本网站已经进行的交易下所应承担的任何法律责任。

你确认本注册协议后,本注册协议即在你和本网站之间产生法律效力。你按照本网站规定的注册程序成功注册为用户,你的行为即表示同意并签署了本注册协议。本注册协议不涉及你与本网站的其他用户之间因网上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但你在此同意将全面接受和履行与本网站其他用户在本网站签订的任何电子法律文本,并承诺按该法律文本享有和/或放弃相应的权利、承担和/或豁免相应的义务。

一、 使用限制

本网站中的全部内容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均属于本网站所有,该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本、数据、文章、设计、源代码、软件、图片、照片及其他全部信息(以下称“网站内容”)。本网站内容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各国际版权公约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与公约的保护。未经本网站事先书面同意,你承诺不以任何方式复制、模仿、传播、出版、公布、展示网站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的、机械的、复印的、录音录像的方式和形式等。你承认网站内容是属于本网站的财产。未经本网站书面同意,你亦不得将本网站包含的资料等任何内容镜像到任何其他网站或者服务器。任何未经授权对网站内容的使用均属于违法行为,本网站将追究你的法律责任。

你承诺合法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及网站内容。禁止在本网站从事任何可能违反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或者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本网站的行为,如擅自进入本网站的未公开的系统、不正当的使用密码和网站的任何内容等。

本网站只接受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效身份证的(不包括香港特区、澳门特区及台湾地区)的18周岁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成为网站用户。如你不符合资格,请勿注册。本网站保留随时中止或终止你用户资格的权利。

你注册成功后,不得将本网站的账户转让给第三方或者授权给第三方使用。本网站通过你的账户及密码来识别你的指令。你确认,使用你的账户和密码登录本网站后在本网站的一切行为均代表你本人意志。使用你的账户和密码登陆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你行为的有效凭据,并由你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你有义务在注册时提供自己的真实、最新、完整的资料,并保证诸如电子邮件地址、联系电话、联系地址、邮政编码等内容的有效性及安全性。你有义务维持并立即更新你的注册资料,确保其为真实、最新、有效及完整。若你提供任何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的资料,或者本网站有合理的理由怀疑资料为错误、虚假、过时或不完整,本网站有权暂停或终止你的账户,并拒绝你使用本网站服务的部份或全部功能。在此情况下,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你同意自行负担因此所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支出或损失。如你因网上交易与其他用户产生诉讼的,其他用户有权通过司法部门要求网站提供相关资料。

经国家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处罚决定确认你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本网站有足够事实依据可以认定你存在违法或违反本注册协议的行为的或者你借款逾期未还的,你同意并授权本网站在本网站及互联网络上公布你的违法、违约行为,并将该内容记入任何与你相关的信用资料和档案。

二、 涉及第三方网站

本网站内容可能涉及由第三方所有、控制或运营的其它网站(以下称“第三方网站”)。本网站不能保证也没有义务保证第三方网站上的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你应按照第三方网站的相关协议与规则使用第三方网站,而不是按照本协议。第三方网站的内容、产品、广告和其他任何信息均由你自行判断并承担风险,而与本网站无关。

三、 不保证

本网站提供的服务中不带有对本网站中的任何用户、任何交易的任何担保或条件,除参加有效期内的本金保障活动外,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用户信息系由用户自行发布和提供,本网站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证明、鉴定服务,你依赖于你自己的判断进行交易,你应对你的判断承担全部责任,本网站及其股东、创建人、高级职员、董事、代理人、关联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和雇员(以下称“本网站方”)不保证网站内容的真实性、充分性、及时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且免除任何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四、 责任限制

在任何情况下,本网站方对你使用本网站服务而产生的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损失均不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资金损失、利润损失、营业中断损失等。因为本网站或者涉及的第三方网站的设备、系统存在缺陷或者因为计算机病毒造成的损失,本网站均不负责赔偿,你的补救措施只能是与本网站终止本协议并停止使用本网站。但是,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本网站对本协议所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总额不超过向你收取的当次本网站服务费用总额。

五、 网站内容监测

本网站没有义务监测网站内容,但是你确认并同意本网站有权不时地根据法律、法规、政府要求透露、修改或者删除必要的、合适的信息,以便更好地运营本网站并保护自身及本网站的其他合法用户。

六、 个人信息的使用

本网站对于你提供的、本网站自行收集到的、经认证的个人信息将按照本网站的隐私规则予以保护、使用或者披露。当你作为借入人借款逾期未还时,作为借出人的其他用户或其授权代理人可以采取发布你的个人信息方式追索债权,但本网站对该等借出人的行为免责。

本网站对你的个人信息的具体使用规则的具体条款应适用本网站的《个人隐私规则》。

七、 索赔

由于你违反本协议或任何法律、法规或侵害第三方的权利,而引起第三方对本网站提出的任何形式的索赔、要求、诉讼。本网站有权向你追偿相关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本网站法律费用、名誉损失、及向第三方支付的补偿金等。

八、 通知

本协议条款及任何其他的协议、告示或其他关于你使用本服务账户及服务的通知,你同意本网站使用电子方式通知你。电子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电子邮件方式、或于本网站或者合作网站上公布、或无线通讯装置通知等方式。你同意,本网站以电子方式发出前述通知之日视为通知已送达。因信息传输等原因导致你未在前述通知发出当日收到该等通知的,本网站不承担责任。

九、 终止

除非本网站终止本协议或者你申请终止本协议且经本网站同意,否则本协议始终有效。本网站有权在不通知你的情况下在任何时间终止本协议或者限制你使用本网站。但本网站的终止行为不能免除你根据本注册协议或在本网站生成的其他协议项下的还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十、 适用法律和管辖

本协议的履行地为本网站所在地/实际营业地。本协议之效力、解释、变更、执行与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因本协议产生之争议,由本协议履行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 附加条款

在本网站的某些部分或页面中可能存在除本协议以外的单独的附加服务条款,当这些条款存在冲突时,在该些部分和页面中附加条款优先适用。

十二、 条款的独立性

若本协议的部分条款被认定为无效或者无法实施时,本协议中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

十三、 投诉及建议

若你对本网站有任何投诉和建议,你可以将投诉信发送到本网站指定的如下邮箱: support@dianrong.com


本协议最后更新版本:2013年2月

以下是本网站及其运营公司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下称“本网站”)的隐私规则。

一、 主体资格范围

本网站的服务仅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

  1. 申请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申请人年龄为18-55周岁;
  3. 申请人应是中国公民。

同时,本网站服务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型企业:

  1. 公司至少有18个月正常运营时间;
  2. 公司的主要运营应在上海或杭州;
  3. 公司至少应在去年产生业务收入。

本网站要求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成年人、中国大陆以外人士(除港澳台人士)及各类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型企业不要向本网站提交任何个人资料。如你提交文件的,则本网站有权处理你提交的所有文件,并无责任向你返还任何你提交的所有文件及信息。

二、 信息资料的来源
  1. 本网站收集你的任何资料旨在向你提供一个顺利、有效和度身订造的交易经历。
  2. 除你向本网站自愿提供的资料外,你同意网站以下列方式收集并核对你的信息:
    1. (通过公开及私人资料来源收集你的额外资料。)
    2. (本网站按照你在本网站网址上的行为自动追踪关于你的某些资料。本网站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有关本网站之用户的人口统计、兴趣及行为的内部研究,以更好地了解你及向你和本网站的用户提供更好的服务。)
    3. (本网站在本网站的某些网页上使用诸如“Cookies”的资料收集装置。“Cookies”是设置在你的硬盘上的小档案,以协助本网站提供度身订造的服务。本网站亦提供某些只能通过使用“Cookies”才可得到的功能。本网站还利用“Cookies”使你能够在某段期间内减少输入密码的次数。“Cookies”还可以协助本网站提供专门针对你的兴趣而提供的资料。)
    4. (如果你将个人通讯信息(例如:手机短信、电邮或信件)交付给本网站,或如果其他用户或第三方向本网站发出关于你在本网站上的活动或登录事项的通讯信息,本网站可以将这些资料收集在你的专门档案中。)
三、 信息资料的使用
  1. 你同意本网站可使用关于你的个人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本网站持有的有关你的档案中的资料,及本网站从你目前及以前在本网站上的活动所获取的其他资料)以解决争议、对纠纷进行调停、有助于确保在本网站进行安全交易,并执行本网站的相关协议与规则。本网站有时候可能调查多个用户以识别问题或解决争议, 特别是本网站可审查你的资料以区分使用多个账户或别名的用户。
  2. 为禁止用户在本网站上的欺诈、非法或其他刑事犯罪活动,使本网站免受其害,你同意本网站可通过人工或自动程序对你的个人资料进行评价。
  3. 你同意本网站可以使用你的个人资料以改进本网站的推广和促销工作、分析网站的使用率、改善本网站的内容和产品推广形式,并使本网站的网站内容、设计和服务更能符合用户的要求。这些使用能改善本网站的网页,以调整本网站的网页使其更能符合你的需求,从而使你在使用本网站服务时得到更为顺利、有效、安全及度身订造的交易体验。
  4. 你同意本网站利用你的资料与你联络并向你传递(在某些情况下)针对你的兴趣而提供的信息,例如:有针对性的广告条、行政管理方面的通知、产品提供以及有关你使用本网站的通讯。你接受注册协议和隐私规则即为明示同意收取这些资料。
四、 本网站对你的资料的披露
  1. 虽然本网站采用行业标准惯例以保护你的个人资料,鉴于技术限制,本网站不能确保你的全部私人通讯及其他个人资料不会通过本隐私规则中未列明的途径泄露出去。
  2. 本网站有义务根据有关法律要求向司法机关和政府部门提供你的个人资料。在你未能按照与本网站签订的服务协议、注册协议或者与本网站其他用户签订的借款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时,本网站有权根据自己的判断或者与该笔交易有关的其他用户的请求披露你的个人资料,并作出评论。
五、 你对其他用户的资料的使用

在本网站提供的交易活动中,你无权要求本网站提供其他用户的个人资料,除非符合以下条件:

  1. 司法机关或政府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要求本网站提供;
  2. 接受你借款的借款人逾期未归还借款本息,且本网站根据自己的判断同意披露的;
  3. 本网站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清算、宣告破产。
六、 电子邮件
  1. 你不得使用本网站提供的服务或其他电子邮件转发服务发出垃圾邮件或其他可能违反本网站的用户协议或隐私规则的内容。
  2. 如果你利用本网站的服务向没有在本网站内注册的电子邮件地址发出电子邮件,本网站除了利用该电子邮件地址发出你的电子邮件之外将不作任何其他用途。本网站不会出租或出售这些电子邮件地址。本网站不会永久储存电子邮件信息或电子邮件地址。
七、 账户及密码的安全性

你了解并同意 , 确保密码及账户的机密安全是你的责任。你将对利用该密码及账号所进行的一切行动及言论,负完全的责任,并同意以下事项:

  1. 你不对其他任何人泄露你的账户或密码,亦不可使用其他任何人的账户或密码。因黑客、病毒或你的保管疏忽等非本网站原因导致账号遭他人非法使用的,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2. 本网站通过你的账户及密码来识别你的指令,你确认,使用你的账户和密码登陆后在本网站的一切行为均代表你本人。账户操作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你行为的有效凭据,并由你本人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3. 冒用他人账户及密码的,本网站及其合法授权主体保留追究实际使用人连带责任的权利。
八、规则修改

本网站可能不时按照你的意见和本网站的需要修改本隐私规则,以准确地反映本网站的资料收集及披露惯例。本规则的所有修改,在本网站于拟定生效日期前在网站公布有关修改通知后生效。


本隐私规则最后更新版本:2013年2月

协议编号:

借款人:账户名:

出借人:
账户名:
账户名:
账户名:
账户名:
账户名:

居间服务人: 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 上海市黄浦区

鉴于:
  1. 1.居间服务人是一家在中国上海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www.sucaihuo.com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本协议中凡提及该网站者,所指向的权利义务主体均系居间服务人)的经营权,向网站注册用户提供信用咨询及金融信息服务。
  2. 2.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已在网站注册,同意网站的《注册协议》,并自愿根据《注册协议》达成并签订本借款协议。本协议使用借款人和出借人事先已充分阅读并认可的网站提供的借款协议样本。
  3.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已承诺其提供给居间服务人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4. 4.借款人具有合法的借款需求,出借人自愿以其自有的合法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出借人以本协议为依据与借款人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

借款人和出借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经居间服务人的居间介绍,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借款开始日: 出借人指定账户划付本协议项下借款之日

借款到期日: 借款开始后的第[       ]个自然月的借款开始日当日,节假日不顺延(如当月不 存在该借款开始日的,则应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     □ 按月付息,按期还本

还款日: 自第二个月起每个自然月的借款开始日当日,节假日不顺延(如当月不存在该借款开始日的,则应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出借人(会员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月) 借款开始日 借款到期日 月截止还款日 年利率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
  1. 2.1出借人在同意向借款人出借相应款项时,已委托网站在本协议生效时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
  2. 2.2借款人已委托网站将还款直接划付至出借人账户。
  3. 2.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同意上述网站接受委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相应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 借款的偿还
  1. 3.1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足额向出借人还款。
  2. 3.2借款人将主动根据本协议规定之还款日及还款数额按月还款至网站指定账户并委托网站划付至出借人账户。
  3. 3.3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必须包含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所有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4. 3.4如借款人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在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用后,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还款及利息。
第四条 借款的转让
  1. 4.1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出借人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将其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且转让次数无限定。
  2. 4.2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出借人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对借款人发生效力。
  3. 4.3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借款协议中对应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张罚息、利息、解除合同等权利及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五条 通知
  1. 5.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短信及邮件等方式传送。
  2. 5.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对方日为有效送达;
    2.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3.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4. (4)以短信方式发出的通知,短信成功发出即为有效送达;
    5. (5)以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邮件发送成功时即为有效送达。
  3. 5.3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信息即为其有效的通讯方式。各方联系信息如下:
  4. 5.4协议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联系信息,但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送达通知。否则变更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送达不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责任。
第六条 借款居间服务费
  1. 6.1居间服务费是指因居间服务人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信用咨询、评估、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特殊情况沟通等系列相关服务而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分别支付给居间服务人的报酬。
  2. 6.2借款人同意在借款成功时根据借款类型的不同向居间服务人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居间服务费,此笔费用借款人委托居间服务人在借款成功时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
  3. 6.3借款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月向居间服务人支付本次人民币[       ]元/月作为账户管理费用,此笔费用借款人应当按月主动向居间服务人指定账户支付。
  4. 6.4出借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月向居间服务人支付本次借款所得利息的  [       ]  %作为居间服务费,此笔费用出借人委托居间服务人在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时从利息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 7.1在支付本协议第7.3条规定的违约金后,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剩余借款。但借款人应当在提前还款的5个工作日前向网站提出申请,网站收到申请后与借款人确定提前还款的具体情况并通知出借人。
  2. 7.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提前还款部分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息和实际借款期限记收利息。若实际借款期限非自然月的整数倍的,则扣除自然月的整数倍后的其余天数的借款利息仍应当按天计算。
  3. 7.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支付本协议第7.2条规定的借款利息外,还应额外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提前偿还借款部分1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
  4. 7.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借款人与出借人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逾期还款
  1. 8.1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未于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前足额还款、但于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足额还款的,无需支付逾期罚息。若借款人在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未足额还款的,则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且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不停止计算。借款人还清全部本金、利息、罚息之前,罚息计算不停止。
    罚息总额 = 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天数 自还款日之次日起算
    日罚息利率 千分之一
  2. 8.2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网站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计入网站黑名单或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概由借款人自负,与出借人及网站无涉。
  3. 8.3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经居间服务人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4. 8.4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经居间服务人确认,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均可将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借款人其他信息向微博等媒体、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律机关等披露,并有权将借款人提交或居间服务人自行收集的借款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数据共享,以便出借人、居间服务人和第三方催收逾期借款及对用户的其他申请进行审核之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8.5为集中维护各出借人权利,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居间服务人,由居间服务人统一向借款人追索,并委托居间服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但因借款人失踪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本协议项下债权经居间服务人书面通知出借人后重新转让还给出借人。出借人收到居间服务人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借款人进行债权的追索,居间服务人应当配合提供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需文件。出借人应当承担因债权无法追索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结果。若因在债务追索过程中居间服务人本人的重大过失导致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的,居间服务人将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8.6当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时,如居间服务人认定借款人系疑似欺诈,且居间服务人同意先行支付本金给出借人的,出借人同意将债权不可撤销地转让给居间服务人。
  7. 8.7出借人一致同意,经追索实现的债权款项应当全额支付至居间服务人指定的账户,并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后,由居间服务人负责向出借人进行支付。如经追索实现的债权不足以偿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及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用后,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本金、利息及罚息。
  8. 8.8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或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应于发生前述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该种逾期可能。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9.1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2. 9.2各方同意,若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1. (1)借款人因任何原因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的;
    2. (2)借款人个人信息或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书面通知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的;
    3. (3)借款人在借款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
    4. (4)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
  3. 9.3若借款人逾期90天支付任何一期还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余额的20%支付违约金。
  4. 9.4借款人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 (1)根据本协议产生的除本款(2)-(6)项之外的其他全部费用;
    2. (2)罚息;
    3. (3)拖欠的利息;
    4. (4)拖欠的本金;
    5. (5)正常的利息;
    6. (6)正常的本金。
第十条 承诺条款
  1. 10.1借款人承诺借款用途为:[        ] 。未经居间服务人与全部出借人的一致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将获得的借款用于前述借款用途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投资、二次干啥、彩票等)。否则,一经发现,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立即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2. 10.2借款人承诺向出借人提交的一切文本、图文、个人信息等资料等均为真实、有效。
  3. 10.3出借人承诺对本协议所涉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且为出借人的合法收入。
  4. 10.4借款人和出借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注册时提供的邮箱、手机的电子邮件与短信均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11.1本协议的履行地为居间服务人实际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2. 11.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协议履行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
  1. 12.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在居间服务人网站上保留存档,各方均认可该形式协议的法律效力。
  2. 12.2协议各方同意居间服务人根据客观情况不时对本协议版本进行变更及修改,并同意按照更新版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12.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4. 12.4出借人通过该借款协议所获得的收益应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5. 12.5居间服务人接受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借款人或出借人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居间服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12.6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最后更新版本:2014年4月

协议编号:

借款人:账户名:

出借人:
账户名:
账户名:
账户名:
账户名:
账户名:

居间服务人: 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 上海市黄浦区

鉴于:
  1. 1.居间服务人是一家在中国上海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www.sucaihuo.com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本协议中凡提及该网站者,所指向的权利义务主体均系居间服务人)的经营权,向网站注册用户提供信用咨询及金融信息服务。
  2. 2.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已在网站注册,同意网站的《注册协议》,并自愿根据《注册协议》达成并签订本借款协议。本协议使用借款人和出借人事先已充分阅读并认可的网站提供的借款协议样本。
  3.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已承诺其提供给居间服务人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4. 4.借款人具有合法的借款需求,出借人自愿以其自有的合法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出借人以本协议为依据与借款人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

借款人和出借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经居间服务人的居间介绍,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借款开始日: 出借人指定账户划付本协议项下借款之日

借款到期日: 借款开始后的第[       ]个自然月的借款开始日当日,节假日不顺延(如当月不 存在该借款开始日的,则应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还款方式: □ 等额本息     □ 按月付息,按期还本

还款日: 自第二个月起每个自然月的借款开始日当日,节假日不顺延(如当月不存在该借款开始日的,则应为当月的最后一日)

出借人(会员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月) 借款开始日 借款到期日 月截止还款日 年利率
             
             
第二条 借款的支付
  1. 2.1出借人在同意向借款人出借相应款项时,已委托网站在本协议生效时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
  2. 2.2借款人已委托网站将还款直接划付至出借人账户。
  3. 2.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同意上述网站接受委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相应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 借款的偿还
  1. 3.1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足额向出借人还款。
  2. 3.2借款人将主动根据本协议规定之还款日及还款数额按月还款至网站指定账户并委托网站划付至出借人账户。
  3. 3.3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必须包含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所有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4. 3.4如借款人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在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用后,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还款及利息。
第四条 借款的转让
  1. 4.1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出借人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将其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且转让次数无限定。
  2. 4.2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出借人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对借款人发生效力。
  3. 4.3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借款协议中对应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张罚息、利息、解除合同等权利及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五条 通知
  1. 5.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短信及邮件等方式传送。
  2. 5.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对方日为有效送达;
    2.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3.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4. (4)以短信方式发出的通知,短信成功发出即为有效送达;
    5. (5)以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邮件发送成功时即为有效送达。
  3. 5.3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信息即为其有效的通讯方式。各方联系信息如下:
  4. 5.4协议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联系信息,但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送达通知。否则变更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送达不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责任。
第六条 借款居间服务费
  1. 6.1居间服务费是指因居间服务人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信用咨询、评估、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特殊情况沟通等系列相关服务而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分别支付给居间服务人的报酬。
  2. 6.2借款人同意在借款成功时根据借款类型的不同向居间服务人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居间服务费,此笔费用借款人委托居间服务人在借款成功时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
  3. 6.3借款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月向居间服务人支付人民币[       ]元/月作为账户管理费用,此笔费用借款人应当按月主动向居间服务人指定账户支付。
  4. 6.4出借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月向居间服务人支付本次借款所得利息的  [       ]  %作为居间服务费,此笔费用出借人委托居间服务人在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时从利息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 提前还款
  1. 7.1在支付本协议第7.3条规定的违约金后,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全部剩余借款。但借款人应当在提前还款的5个工作日前向网站提出申请,网站收到申请后与借款人确定提前还款的具体情况并通知出借人。
  2. 7.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提前还款部分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利息和实际借款期限记收利息。若实际借款期限非自然月的整数倍的,则扣除自然月的整数倍后的其余天数的借款利息仍应当按天计算。
  3. 7.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支付本协议第7.2条规定的借款利息外,还应额外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提前偿还借款部分1个月的利息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同时,借款人还应根据下述标准向居间服务人支付提前还款手续费:
    1. 实际借款期限半年内(含半年)的, 提前还款手续费为剩余本金的3%;
    2. 实际借款期限半年以上至一年(含一年)的, 提前还款手续费为剩余本金的2%;
    3. 实际借款期限一年以上的, 提前还款手续费为剩余本金的1%。
  4. 7.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借款人与出借人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 逾期还款
  1. 8.1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未于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前足额还款、但于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足额还款的,无需支付逾期罚息。若借款人在还款日之次日起算的4天内未足额还款的,则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且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不停止计算。借款人还清全部本金、利息、罚息之前,罚息计算不停止。
    罚息总额 = 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天数 自还款日之次日起算
    日罚息利率 千分之一
  2. 8.2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网站有权将借款人的逾期记录计入网站黑名单或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概由借款人自负,与出借人及网站无涉。
  3. 8.3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经居间服务人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4. 8.4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经居间服务人确认,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均可将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借款人其他信息向微博等媒体、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律机关等披露,并有权将借款人提交或居间服务人自行收集的借款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数据共享,以便出借人、居间服务人和第三方催收逾期借款及对用户的其他申请进行审核之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 8.5为集中维护各出借人权利,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居间服务人,由居间服务人统一向借款人追索,并委托居间服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但因借款人失踪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本协议项下债权经居间服务人书面通知出借人后重新转让还给出借人。出借人收到居间服务人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借款人进行债权的追索,居间服务人应当配合提供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需文件。出借人应当承担因债权无法追索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结果。若因在债务追索过程中居间服务人本人的重大过失导致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的,居间服务人将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 8.6当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或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时,如居间服务人认定借款人系疑似欺诈,且居间服务人同意先行支付本金给出借人的,出借人同意将债权不可撤销地转让给居间服务人。
  7. 8.7出借人一致同意,经追索实现的债权款项应当全额支付至居间服务人指定的账户,并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后,由居间服务人负责向出借人进行支付。如经追索实现的债权不足以偿还本协议项下约定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及本协议第四条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用后,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本金、利息及罚息。
  8. 8.8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或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应于发生前述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该种逾期可能。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 9.1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2. 9.2各方同意,若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1. (1)借款人因任何原因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的;
    2. (2)借款人个人信息或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书面通知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的;
    3. (3)借款人在借款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
    4. (4)借款人违反本协议第十条规定的。
  3. 9.3若借款人逾期90天支付任何一期还款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余额的20%支付违约金。
  4. 9.4借款人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 (1)根据本协议产生的除本款(2)-(6)项之外的其他全部费用;
    2. (2)罚息;
    3. (3)拖欠的利息;
    4. (4)拖欠的本金;
    5. (5)正常的利息;
    6. (6)正常的本金。
第十条 承诺条款
  1. 10.1借款人承诺借款用途为:[        ] 。未经居间服务人与全部出借人的一致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将获得的借款用于前述借款用途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投资、二次干啥、彩票等)。否则,一经发现,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立即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2. 10.2借款人承诺向出借人提交的一切文本、图文、个人信息等资料等均为真实、有效。
  3. 10.3出借人承诺对本协议所涉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且为出借人的合法收入。
  4. 10.4借款人和出借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注册时提供的邮箱、手机的电子邮件与短信均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 11.1本协议的履行地为居间服务人实际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2. 11.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协议履行地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其他
  1. 12.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在居间服务人网站上保留存档,各方均认可该形式协议的法律效力。
  2. 12.2协议各方同意居间服务人根据情况不时对本协议版本进行变更及修改,并同意按照更新版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 12.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4. 12.4出借人通过该借款协议所获得的收益应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5. 12.5居间服务人接受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借款人或出借人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居间服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 12.6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最后更新版本:2014年4月

出让人: [        ] (会员号:[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人: [        ] (会员号:[        ])(以下简称“乙方”)

(以下统称“协议双方”)


居间服务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营业执照编号:


签订日期: [        ]年[        ]月[        ]日

签订地:上海市黄浦区


鉴于,

1 乙方愿意以自有合法资金受让甲方通过素材火网(www.sucaihuo.com)与借款人于 [        ]年[        ]月[        ]日 签署并生效的编号为[        ] 《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项下全部或部分债权(以下简称“转让债权”)。

2 乙方同意接受《借款协议》之全部条款,并受《借款协议》之约束。

现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债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


1 转让债权

甲方同意以人民币 [        ] (以下简称“债权转让费用”) 向乙方转让《借款协议》项下人民币 [        ] 的债权; 乙方同意以人民币 [        ] 受让甲方《借款协议》项下人民币 [        ] 的债权。

2 支付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当于本协议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一条约定之受让债权的费用全额通过其在素材火网注册的出借人账户支付至下列甲方指定的在素材火网注册的用户名账户:

用户名:[        ] (会员号:[        ])

3 转让债权的基本情况
转让债权金额 借款期限(月) 年利率(%) 借款开始日 借款到期日 借款还款日 还款方式
 
4 乙方收益账户

本协议生效后,转让债权对应的《借款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及利息应当支付至下列乙方于素材火网注册的出借人用户名账户:

用户名:[        ] (会员号:[        ])

5 债权转让通知及方式

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协议》的借款人,告知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行为的发生。

6 协议的生效及效力

1 本协议自甲方指定账户全额收到乙方支付的债权转让费用之日起生效。

2 协议生效后,协议双方以本协议为依据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行为。任何法定或《借款协议》约定的与转让债权相关之权利及义务应于本协议生效后一并由乙方享有及承担。

7 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1 本协议一经生效即不可解除或终止。

2 如乙方超过 3 个工作日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向甲方全额支付债权转让费用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8 保密

协议方应对在本协议签订过程中所获悉的其他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财务及商业信息等,承担保密义务。非经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上述信息向其他第三方进行披露。

9 居间服务费用

协议双方同意向丙方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债权转让费用总额 1% 支付本协议项下债权转让的居间服务费用,且该居间服务费用应当由甲方承担。

10 违约责任

本协议任意一方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或违反约定的,应当承担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等。

11 争议解决

协议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发生15个工作日后仍无法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签订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 附件

1 甲方与借款人于 [        ]年[        ]月[        ]日 签订的编号为 [        ]《借款协议》。(复印件)

2 甲方向借款人发出的《债权转让通知函》。(复印件)

13 其他

1 本协议与附件不可分割,任何本协议无约定之事项均应适用《借款协议》之约定。

2 任何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均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履行及效力。

3 如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因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被认定无效的,均不影响其他条款、本协议及《借款协议》的效力。

4 本协议各条款的标题仅为参照方便而设,并不限制或从其他角度影响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和诠释。

5 协议各方同意本协议以电子版本生成,并受其约束。




协议编号:

借款人: [账户名]
出借人: [账户名]
                 [账户名]
                 [账户名]
                 [账户名]
                 [账户名]

居间服务人:上海点荣金融信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 上海市黄浦区

鉴于:
1.居间服务人是一家在中国上海市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 www.sucaihuo.com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本协议中凡提及该网站者,所指向的权利义务主体均系居间服务人)的经营权,向网站注册用户提供信用咨询及金融信息服务。
2.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已在网站注册,同意网站的《注册协议》,并自愿根据《注册协议》达成并签订本借款协议。本协议使用借款人和出借人事先已充分阅读并认可的网站提供的借款协议样本。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已承诺其提供给居间服务人的信息真实、完整、有效。
4.借款人具有合法的借款需求,出借人自愿以其自有的合法资金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出借人以本协议为依据与借款人形成真实、合法、有效的债权。

借款人和出借人基于平等自愿原则,经居间服务人的居间介绍,就有关借款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守:

第一条 借款基本信息
1、 借款开始日:出借人指定账户划付本协议项下借款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2、借款到期日:借款开始后的第[ ]日。
3、还款方式:□按日还本付息
4、还款日: 自借款开始日起至借款到期日止的每日(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的还款日为之后的第二个工作日)
出借人(会员号) 借款金额 借款期限(日) 借款开始日 借款到期日 预计日还款额
           
           
第二条借款的支付
1、出借人在同意向借款人出借相应款项时,已委托网站在本协议生效时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直接划付至借款人账户。
2、借款人已委托网站将还款直接划付至出借人账户。
3、借款人和出借人均同意上述网站接受委托的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均由相应委托方承担。
第三条借款的偿还
1、借款人承诺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按期足额向出借人还款。
2、借款人将主动根据本协议规定之还款方式及还款数额按日还款至网站指定账户并委托网站划付至出借人的账户。还款日延后至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的,借款人在该还款日还款总额应包括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期间发生的应偿本息总额。
3、借款人的最后一期还款必须包含全部剩余本金、利息及所有根据协议产生的其他费用等。
4、如借款人还款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本金、利息及违约金的,在根据本协议第六条规定扣除账户管理费用后,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还款及利息。
5、无论借款人以何种方式或途径偿还借款,均不免除借款人在《借款协议》项下应承担的全部/部分法律责任与义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借款未能按时足额偿还至借款人账户的,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借款人及/或担保人履行尚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利息及逾期罚息、违约金等的偿还义务。同时,借款人亦应承担因借款偿还过程中所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及后果
第四条借款的转让
1、借款人知晓并同意出借人于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可能将其享有的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不特定的第三人,且转让次数无限定。
2、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以信件、邮件或短信等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本协议双方同意该债权转让自出借人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对借款人发生效力。
3、出借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本借款协议中对应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给债权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主张罚息、利息、解除合同等权利及支付中介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五条通知
1、本协议任何一方因履行本协议做出的通知和/或文件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递、特快专递、短信及邮件等方式传送。
2、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专人递送的通知,在专人递送之交付对方日为有效送达;
2)以挂号信(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3)以特快专递(付清邮资)发出的通知,在寄出(以邮戳为凭)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为有效送达;
4)以短信方式发出的通知,短信成功发出即为有效送达;及
5)以邮件方式发出的通知,邮件发送成功时即为有效送达。
3、各方在本协议中填写的联系信息即为其有效的通讯方式。各方联系信息如下:
借款人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出借人通信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箱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
4、协议各方有权在任何时候更改其联系信息,但应按本协议约定的送达方式在变更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其他方送达通知。否则变更方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送达不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及责任。
第六条借款居间服务费
1、居间服务费是指因居间服务人为借款人与出借人提供交易信息、信用咨询、评估、还款提醒、账户管理、还款特殊情况沟通等系列相关服务而由借款人与出借人分别支付给居间服务人的报酬。
2、借款人同意在借款成功时根据借款类型的不同向居间服务人支付人民币[ ]元作为居间服务费,此笔费用借款人委托居间服务人在借款成功时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
3、借款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日向居间服务人支付人民币[]元/月作为账户管理费用,此笔费用借款人应当按日主动向居间服务人指定账户支付。 借款人同意在借款成功时向居间服务人支付人民币[]元作为账户管理费用, 此笔费用借款人委托居间服务人在借款成功时从借款本金中直接扣除。
4、出借人同意在借款成功后按月向居间服务人支付本次借款所得利息的[ ]%作为居间服务费,此笔费用出借人委托居间服务人在借款人支付借款利息时从利息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提前还款
1、在支付本协议第七条第3款规定的违约金后,借款人可在借款期间任何时候提前偿还剩余借款。但借款人应当在提前还款的5个工作日前向网站提出申请,网站收到申请后与借款人确定提前还款的具体情况并通知出借人。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提前还款部分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预计日还款额偿还借款。
3、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应额外向出借人支付相当于提前偿还借款部分30日的利息 作为提前还款违约金;同时,还应额外向居间服务人支付提前偿还借款部分1%的违约金。
4、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借款人与出借人已支付的居间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八条逾期还款
1、借款人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未于借款协议规定的还款日足额还款、但于还款日之后首个工作日起算的3天内(含3天)足额还款的,无需支付逾期罚息。若借款人在还款日之后首个工作日起算的3天内未足额还款的,则应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并向出借人支付逾期罚息。逾期罚息与借款利息同时计算,即借款人还清全部本金、利息、罚息之前,逾期本金的正常利息不停止计算。 罚息总额 = 逾期本息总额×对应罚息利率×逾期天数。
逾期天数 自还款日之次日起算
日罚息利率 百分之一

2、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网站有权将借款人信息通过网站 “逾期借款人名单”进行公布,并/或记入相关合作方的信用记录以及国家和地方的公民征信系统;由于信息公布产生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概由借款人自负,与出借人及网站无涉。
3、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15天 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经居间服务人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视同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4、若借款人逾期支付任何一期还款超过15天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经居间服务人确认,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均可将借款人违约失信的相关信息及借款人其他信息向微博等媒体、用人单位、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法律机关等披露,并有权将借款人提交或居间服务人自行收集的借款人的个人资料和信息与任何第三方进行数据共享,以便出借人、居间服务人和第三方催收逾期借款及对用户的其他申请进行审核之用,由此造成的损失,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为集中维护各出借人权利,如借款人出现逾期还款15天,或借款人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全体出借人一致同意将本协议项下债权无偿转让给居间服务人,由居间服务人统一向借款人追索,并委托居间服务人发送债权转让通知。但因借款人失踪或还款能力丧失等原因导致债权的追索不能实现或部分不能实现的,本协议项下债权经居间服务人书面通知出借人后重新转让还给出借人。出借人收到居间服务人书面通知后有权自行向借款人进行债权的追索,居间服务人应配合提供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需文件。出借人应当承担因债权无法追索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及结果。若因在债务追索过程中居间服务人本人的重大过失导致出借人的利益无法实现的,居间服务人将对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责任不应超过债权本金总额。
6、出借人一致同意,经追索实现的债权款应当全额支付至居间服务人指定的账户, 并在扣除为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后,由居间服务人负责向出借人进行支付。如经追索实现的债权不足以偿还本协议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违约金的,在扣除实现债权支付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及诉讼费用及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账户管理费用后,出借人同意各自按照其借出款项比例收取本金、利息及罚息。
7、借款人的个人信息或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可能影响借款人按时还款的,借款人应于发生前述变更后的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该种逾期可能。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费、诉讼费、律师费等。
2、各方同意,若出现如下任何一种情况,本协议项下的全部借款本息自动提前到期,借款人应立即清偿本协议项下尚未偿付的全部本金、利息、罚息及根据本协议产生的其他全部费用:
1)借款人因任何原因逾期15天 支付任何一期还款的;
2)借款人个人信息或工作情况发生重大变动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未书面通知出借人与居间服务人的;
3)借款人在借款后出现逃避、拒绝沟通或拒绝承认欠款事实等恶意行为的;
3、若借款人违反本条第2款规定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余额的20%支付违约金。
4、借款人的每期还款均应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根据本协议产生的除本款(2)-(6)项之外的其他全部费用;
2)罚息;
3)拖欠的利息;
4)拖欠的本金;
5)正常的利息;
6)正常的本金。
第十条承诺条款
1、借款人承诺借款用途为:[ ] 。未经居间服务人与全部出借人的一致同意,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将获得的借款用于前述借款用途之外的任何其他用途。借款人擅自改变借款用途将承担违约责任。借款人不得将所借款项用于任何违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赌博、吸毒、贩毒、卖淫嫖娼等)及生产经营和消费以外的范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等金融产品的投资、房地产及房地产信托投资、二次干啥、彩票等)。否则,一经发现,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并立即向公安等司法机关举报,追究借款人的刑事责任。
2、借款人承诺向出借人提交的一切文本、图文、个人信息等资料等均为真实、有效。
3、出借人承诺对本协议所涉的借款具有完全的支配能力,且为出借人的合法收入。
4、借款人和出借人承诺任何发自于借款人和出借人注册时提供的邮箱、手机的电子邮件与短信均为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十一条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履行地为居间服务人实际营业地上海市黄浦区。
2、本协议的签订、履行、终止、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由协议履行地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其他
1、本协议采用电子文本形式制成,并在居间服务人网站上保留存档,各方均认可该形式协议的法律效力。
2、协议各方同意居间服务人根据客观情况不时对本协议版本进行变更及修改,并同意按照更新版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3、如果本协议中的任何一条或多条违反适用的法律法规,则该条将被视为无效,但该无效条款并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4、出借人通过该借款协议所获得的收益应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5、居间服务人接受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委托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相应委托方承担。如因借款人或出借人或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问题)造成的延误或错误,居间服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6、本协议自文本最终生成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