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排有毒污水 法律严惩没商量
案例:
去 年9月,县里某五金加工厂,在办理营业执照后,未经过环评就进行开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加工五金制品时,需要经过五金酸洗磷化工序去除锈迹以及油迹。由 于是小型加工厂,没有专业的除污设备,在洗涤后产生的污水未经有效处理,就直接经暗渠排放进入下水道。每次的排量虽然不大,不过时间一长,对周围的环境造 成很大影响。
附近居民对该情形进行举报,县环保局经过对加工厂排水口附近水样进行取样检测,发现了水中含有大量有毒物质后,就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不久后,加工厂负责人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近期,经县人民法院的审理,加工厂负责人的行为已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
律师评案:(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卓辉)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相关的司法解释,明确了14种“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标准,其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 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属于 “严重污染环境”,构成“严重污染环境罪”。 而本案加工厂偷排的污水,经过检测,其中的铜、锌和铬含量严重超出浙江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同时也超过了国家允许排放标准的三倍,因此加工厂负责人排放有毒污水的行为构成了刑事犯罪。 根据《刑法》规定,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