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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行为引纠纷 个人财产不能扣


案例:    

张某的丈夫李某原本是安吉一家具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的业务员,曾代表公司负责与安吉另一家具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进行业务接洽和结算。当时,由 B公司向A公司提供曲木(转移配件),但之后B公司因为A公司支付货款不及时而停止供货,此时 A公司欠B公司货款23400元未付。

2008年一天,李某骑着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宝马摩托车到B公司洽谈业务,B公司当场要求李某支付货款,并据此非法扣押了张某的摩托车用于抵债。事后,张某和李某报警,派出所多次与B公司协调,B公司拒不返还。无奈,张某起诉至法院。 

律师评案:(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   卓辉)      

公民个人的民事行为是公民依个人意思做出的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公民自己承担;职务行为是公民代表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 单位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思变动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根据职务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由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

在上述案例中,李某原先系安吉A家具公司的业务员,其与B家具公司接洽业务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该职务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应由A家具公司承担,而非李某本人承担。

再者,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被扣押的宝马225-5摩托车系张某所有,B公司无权扣押张某的合法财产。

综上,因公司法人之间有到期债务未清偿,而债权人扣押代表债务人履行职务行为员工的个人财物,既达不到抵消债务的目的,又侵犯法律对私人财产所有权的保护。

法律链接:     

《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主办:安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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