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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违约导致自己不能履约怎么办


韩爱民

案例:李某与王某于2000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1年育有一子小王。后因双方感情破裂,于2012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中属原告的一半份额,李某同意赠与儿子小王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由于李某没有住处仍居住在该房屋的第三层。2012年4月2日,王某以该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强行要李某交出房门钥匙并将李某赶出大门。在李某离开后,王某将大门及房门锁全部换掉,致使李某无法进入该房屋,李某遂将王某诉至法院。那么,在本案中,李某是否有权要求继续居住呢?李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送给自己儿子的房屋份额能否要回来呢?

律师评案: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继续居住在该房屋内的关键是李某是否还享有该房屋相应份额的所有权。有些人会认为李某已经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该房屋属自己的一半份额赠与其儿子小王所有,其已经丧失了该房屋的所有权,也就不能居住了。但其实不然,李某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其儿子小王,此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李某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赠与合同。根据《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用书面的方式赠与也可以口头赠与,在受赠人表示接受的时候该赠与合同就生效了。在本案中,受赠人是李某的儿子,他只有11岁,虽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此赠与行为是对其纯收益的行为,在其表示接受的时候,此赠与合同就成立了。但赠与合同成立生效了,赠与的财产就变成受赠人的了吗?这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赠与合同的生效从交付赠与物或者办理相关手续时才生效。根据《合同法》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也就是说要把赠与的财产交付给受赠人或者办理相关的过户手续等赠与物才真正的属于受赠人。在本案中要使得李某赠与房屋的合同生效,则需要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本案中赠与合同虽成立,但李某并没有丧失对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还享有任意撤销权,即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法律设定这一权利是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这也是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本案中,李某可以使用任意撤销权,撤销这一赠与行为,李某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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