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海报属于合同条款吗?
陈惠娜
案例:老张是做货运生意的,想要买一辆货车,在某汽车经营公司,看中了在一张宣传海报上介绍的一款货车,与营业员沟通后,决定购买该款汽车。随后老张支付了订金,该公司向老张开具了一张注明货车型号的发票。过了一段时间,老张去提车,发现该款货车与宣传海报上的货车不同,尤其是货车的高度,实际的车身高度要远远低于海报上描述的高度。老张很生气,认为汽车公司欺骗了他。但是汽车公司说宣传海报是用来宣传的,上面画的货车图片并非老张买的型号,公司给老张的货车就是发票上注明的型号,并未违约。
律师评案: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广告可以作为合同的一部分进行履行,有些广告却不能,因此常有人看到广告中的效果,只能哀叹一句:那是广告,又不是真的。这当中到底有什么玄机呢?这就要从法律上订立合同的几个阶段来分析了:第一个阶段“要约邀请”,即希望他人向自己表示要与自己签订合同,典型的表现方式如做广告,发传单、发宣传海报等。第二个阶段“要约”,即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发出的要约必须明确,内容确定,只要对方同意,合同就成立。第三个阶段“承诺”,即同意要约。要约与承诺对作出的一方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旦作出,合同成立。但是要约邀请却不同,不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即不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是如果海报的内容是明确的,符合要约的条件,那么也可能视为要约。
本案中某公司的海报明确表示了汽车的高度是多少,已经符合了法律规定的要约标准,即该张海报已经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该公司必须履行,如果违反该约定,老张有权拒绝收货。
像老张这种情况,在日常商品房买卖当中也是经常碰到的,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所以,广告、宣传海报是否能够作为合同内容,是要看具体情况的,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