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有定量 越界需担责
案例:前不久,某实业公司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取水许可证》,擅自在公司内打了六口井,开采地下水。当地百姓向水政监察部门进行举报,经查,该公司 自开始抽取地下水以来,日取水量达180立方米左右,已经影响了地下水位,对当地水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对于该行为,当地水政监察部门依法向该公司送达了 《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自行拆除取水设施,封堵井口,逾期不拆除,将予以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并处以4.5万元的罚款处罚。
律师评案:(浙江学志律师事务所 卢丹)
对于《取水许可证》,很多人会不解,在农村凿井取用地下水,却从未听说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这主要是因为正常生活用水对水的需求量并不大,对地下水位也影响较小。这与生产用水大不相同,一旦用水量过大,就可能影响地下水位,甚至导致地质灾害。
本案中,该公司擅自打井取水用于生产,取水量大,且已影响地下水位。在这种情况下,“取水”不属于自由范围,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否则,行政机关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法律链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