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被借调到另一单位帮助工作,或者被派到外单位实习、进修、培训的党员,时间超过半年的,党组织应出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组织关系,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出具党员证明信,由接受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或党小组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如有的党员单独外出执行任务,且时间较长,不能按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党支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他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外出党员在结束实习、进修、培训、工作前,由接受单位的党组织写出该党员参加党组织生活的鉴定或证明,作为该党员考核的依据。 (二)对于经党组织同意外出当合同工、临时工的党员,如外出时间较长,距原支部所在地较远,应携带党员证明信,由其所到工作单位的党组织,把他们编入支部参加党的生活,在他们合同期满或工作结束后,再将其党员证明信及党组织的意见转回原单位。 (三)凡集体外出,党员在3人以上的,可根据他们外出时间的长短,编临时党小组或建立临时党支部。分散外出的党员,必须向支部登记,说明理由和去向,党支部应根据其外出时间的长短,地点是否固定等情况,给党员转移组织关系,或出具党员证明信,或要求党员定期向支部写思想汇报,回原单位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各级基层党组织,对外地党员按规定转来的组织关系应予以按纳,并及时把他们编入相应的党组织参加党的活动。对那些擅自外出或没有正当理由长期不过组织生活的党员,党支部应对他们进行教育,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可通过民主评议党员活动给予处置,或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作出严肃处理。 |